Quaver Music 用户许可协议和免责声明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9.20
欢迎使用 Quaver Music。Quaver Music 是一款开源、免费的桌面流媒体音乐播放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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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定义
- “本软件”:特指 Quaver Music 软件及其随附组件。
- “开发者”:指本项目的发起人、主要开发者及贡献者,即 Team Quaver。
- “用户”、“使用者”或“您”:指下载、安装、使用、复制、修改或分发本软件的个人、组织或其他主体。
- “流媒体服务”:指由第三方独立运营的在线流媒体音乐平台及其相关服务。
- “生态开发者”:指在 Quaver Sparkle 生态中为 Quaver Music 开发、维护或提交插件、主题及其他扩展内容的开发者。
- “第三方库”:指本软件在开发、构建、运行及分发过程中所使用的、由第三方开发或维护的软件库、组件及其他依赖项。
软件性质
- 本软件属于纯客户端工具软件,其主要功能是在用户自行拥有、取得授权或依法使用的账号及权限范围内,与第三方流媒体服务进行交互,并实现相关内容的获取、播放、管理及展示。
- 本软件依据 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AGPLv3,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第三版) 以自由软件形式公开发布,并以 “AS IS”(按现状) 的方式提供。除适用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开发者不对本软件的持续维护、持续可用性、特定用途适用性或任何商业服务作出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
- 本软件不提供、不存储、不缓存或分发任何音频内容资源,不内置任何流媒体服务账号,亦不提供对受 DRM 保护内容的授权。本软件不属于内容提供者、内容发行者或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
- 本软件所展示、访问或处理的内容,均来源于用户主动连接或使用的第三方流媒体服务。对于第三方平台所提供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持续可用性,开发者不作任何保证,亦不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承担责任。
- 本软件所使用的部分 API、接口信息、网络资料及相关技术方案可能来源于互联网公开信息。用户不得利用本软件或相关接口实施滥用、攻击、绕过访问限制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因用户自身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开源许可协议 AGPLv3
为促进自由软件的发展与传播,本软件遵循自由软件所倡导的基本自由,包括使用、研究、修改及再分发软件的自由,并依据 AGPLv3 进行许可。
为便于中文用户理解,本协议后文将提供 AGPLv3 的中文译文。AGPLv3 的正式英文原文以项目仓库中的 LICENSE 文件为准。
为便于理解,本协议所涉及的主要许可义务可以概括如下:
- 分发或修改本软件时,应遵守 AGPLv3 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并保留必要的版权声明、许可声明及免责声明;
- 分发本软件的修改版本或其他衍生作品时,应依照 AGPLv3 向接收方提供相应的源代码并履行其他必要义务;
- 不得通过附加限制等方式,削减或剥夺 AGPLv3 所授予的权利;
- 将本软件或其修改版本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等情形时,应依照 AGPLv3 履行相应的源代码提供义务。为促进自由软件的发展与传播,本软件遵循自由软件所倡导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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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协议与 AGPLv3 存在不一致或冲突,应以 AGPLv3 的适用条款为准。
本协议仅就本软件的功能性质、第三方服务、使用风险、商标及视觉识别、隐私、责任限制、适用法律等事项作进一步说明。
授权范围与使用限制
在遵守 AGPLv3 及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您可以依法使用、复制、研究、修改及再分发本软件,并可将其用于个人、研究、教育或商业场景。
本协议不撤销、削减或修改 AGPLv3 所授予的任何权利,仅在 AGPLv3 允许的范围内,对本软件的使用及相关风险作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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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开发者许可,将 Quaver Music、Quaver 及其相关名称、图标、标识和视觉设计,用于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或使公众误认为获得开发者授权、合作或背书的商业或其他用途。
Quaver Music 与 Quaver 的名称、标识、图标及相关视觉设计等权益,由相应权利人依法享有。除 AGPLv3 明确授予的权利外,不因本协议或 AGPLv3 的许可而当然向您转移相关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
在线功能与第三方服务
流媒体平台服务
本软件提供与第三方流媒体服务进行交互的通用客户端能力。
其基本工作方式为:在用户主动发起相关操作后,Typhoeus 根据具体服务实现,通过相关平台提供的公开 API 或其他可用接口获取、处理或控制相应数据,并将经过必要筛选、整理后的结果交由前端呈现。
相关流媒体服务均由其运营主体独立提供和维护。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开发者与相关流媒体服务及其运营主体之间不存在任何当然成立的合作、代理、授权、隶属或背书关系。
您通过本软件访问或使用任何第三方流媒体服务时,应自行遵守该服务适用的 EULA、服务条款、隐私政策、版权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则。
对于第三方服务的账号限制、内容限制、地区限制、接口调整、服务中断或其他变化,开发者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三方库与 Sparkle 插件系统
本软件提供代号为 Sparkle 的插件扩展机制,并可能提供名为 Sparkle Marketplace 的插件索引及分发平台。
Sparkle Marketplace 主要用于索引、展示及分发由第三方提交的插件。除另有明确声明外,市场中的插件并不当然属于开发者制作、维护或运营的内容。
市场插件可能经过一定程度的审核,但该审核仅属于基础审核流程,不构成完整的代码审计、安全审计、功能保证或开发者官方背书。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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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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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类数据,开发者及本软件不主张任何形式的所有权、著作权或其他内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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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测/隐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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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来版本新增涉及额外数据处理的功能,相关内容应以届时适用的隐私说明、服务条款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AGPLv3 翻译稿
原文相关
原文可前往仓库的 LICENSE 文件访问,该部分仅为方便理解。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
第三版,2007 年 11 月 19 日
版权所有 © 2007 自由软件基金会。
https://fsf.org/
任何人均得逐字复制及分发本许可证文件之副本;惟不得对本许可证文件加以修改。
序言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乃一项自由软件之著佐权许可证,亦适用于其他种类之作品,专为确保网络服务器软件于社会共同使用之情形下,仍得以与社区进行合作而制定。
多数软件及其他实用作品所采用之许可证,其设计旨在剥夺您分享及修改该等作品之自由。与之相反,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系为保障所有用户之自由而设,使其得以分享及修改程序之各个版本,并确保该等自由始终归属于软件之全部使用者。
本许可证所称「自由软件」,所指者乃自由之意义,而非价格。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旨在确保您具有下列自由:得以分发软件副本,并得就此收费;得以取得软件之源代码,或者于有需要时取得之;得以修改软件,或将其中部分用于新的自由软件之中;并得知悉您享有上述各项权利。
凡开发者使用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者,系通过两项措施保护您的权利:
对软件主张版权;
向您授予本许可证,使您取得复制、分发及/或修改该软件之法律许可。
保障所有用户之自由,尚有另一项附带利益:对于修改版本,如其获得广泛使用,则其改良内容亦将可供其他开发者采用。许多自由软件开发者正因此种合作结果而受到鼓舞。
然而,对于被用于网络服务器之软件,上述结果有可能无法实现。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允许任何人制作修改版本,并允许公众通过服务器访问该版本,而无需向公众公开其源代码。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正是为解决此问题而设计。其要求网络服务器之运营者,向使用该服务器之用户提供该服务器上运行之修改版本的源代码。因此,当修改版本在公众可访问之服务器上被实际使用时,公众亦取得获得其源代码之机会。
另有一旧版许可证,称为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由 Affero 所发布,旨在实现类似目的。该许可证与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并非同一许可证,亦非其版本继承关系;惟 Affero 后来发布了新的 Affero GPL,该新许可证允许依据本许可证进行再授权。
以下即为复制、分发及修改之详细条款与条件。
条款与条件
0. 定义
「本许可证」系指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第三版。
「版权」一词,亦包括适用于其他类型作品之类似权利,例如半导体掩模相关法律所赋予之权利。
「本程序」系指依据本许可证授权之任何具有版权资格之作品。任何许可证接受者均称为「您」;「许可证接受者」及「接收者」得为个人或组织。
「修改」一作品,系指以需要取得版权许可之方式,对该作品之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改编,但制作完全相同之复制品者不在此限。由此产生之作品称为原作品之「修改版本」,亦称为基于原作品之作品。
「受许可作品」系指未经修改之本程序,或任何基于本程序之作品。
「传播」一作品,系指实施任何行为,而该行为在无许可证许可之情况下,将依据适用之版权法使您直接或间接承担侵权责任者;但在计算机上执行该作品,或对私人副本进行修改者,不在此限。传播包括复制、分发(无论是否经修改)、向公众提供,以及某些国家法律规定之其他行为。
「传递」一作品,系指一切使其他当事人能够制作或取得复制品之传播行为。仅通过计算机网络与用户进行互动,而未向用户转移副本者,不属于「传递」。
「交互式用户界面」应以适当范围显示「适当法律声明」。其要求该界面具有便利且明显可见之功能,以:
显示适当之版权声明;
告知用户,本作品不提供任何保证(除非另有明文提供之保证);
告知许可证接受者得依本许可证传递本作品;
告知查看本许可证副本之方法。
若该界面设有用户命令或选项之列表,例如菜单,则在该列表中设置一个醒目项目,即视为满足上述要求。
1. 源代码
一作品之「源代码」,系指最适于对该作品进行修改之形式。
「目标代码」,系指源代码以外之任何形式。
「标准接口」,系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之接口:
由公认标准制定机构正式制定之标准;
对于特定程序设计语言所规定之接口,由该语言开发者广泛使用之接口。
一可执行作品之「系统库」,包括以下各项,但整个作品本身除外:
属于某一主要组件之正常封装形式,且并非该主要组件之组成部分;
仅为使该作品与该主要组件共同使用,或为实现公众可获得源代码实现之标准接口而存在。
上述「主要组件」,系指运行该可执行作品之特定操作系统中的重要核心组件(例如内核、窗口系统等),或者用于编译该作品之编译器,或者用于执行该作品之目标代码解释器。
「对应源代码」,就目标代码形式之作品而言,系指生成、安装、运行该目标代码,以及对其进行修改所需之全部源代码,包括控制上述活动之脚本。
惟对应源代码不包括:
作品之系统库;
在进行上述活动时未经修改而使用之通用工具;
一般可获得之自由程序,但该等程序并非本作品之一部分。
例如,与源代码相关联之接口定义文件,以及作品特意要求使用之共享库及动态链接子程序之源代码,若其与作品其他部分之间存在密切的数据通信或控制流关系,则均属于对应源代码之一部分。
如对应源代码之某部分得由对应源代码中其他部分自动重新生成,则无须将该部分另行提供。
就源代码形式之作品而言,其对应源代码即为该作品自身。
2. 基本许可
本许可证授予之全部权利,在本程序之版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在您持续遵守本许可证规定之条件时,该等权利不可撤销。
本许可证明确确认您对未经修改之本程序享有不受限制之运行权利。
受许可作品运行所产生之输出结果,仅于该输出结果依其内容构成受许可作品时,始受本许可证约束。
本许可证同时确认您依据版权法所享有之合理使用权,及任何与其等同之权利。
您得对未被您传递之受许可作品进行制作、运行及传播,而不受任何条件限制,但前提是本许可证之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您亦得将受许可作品传递予他人,惟仅得用于使该等他人为您进行修改,或为您提供运行设施,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您无权控制版权之任何材料,您在传递时仍须遵守本许可证;
为您进行修改或运行之人员,必须仅代表您行事,并依您的指导与控制进行;
其所依据之条款必须禁止其在双方关系之外制作您享有版权之材料之任何副本。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传递行为均仅可按照下列条款实施。
本许可证不允许再授权;第十条已使该项许可成为不必要。
3. 保护用户依据法律享有之反规避权利
任何受许可作品,均不得被视为适用任何法律下「有效技术措施」之一部分,尤其不得据此成为履行 1996 年 12 月 20 日通过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十一条所要求义务之技术措施,亦不得依据类似禁止或限制规避行为之法律而被如此视之。
当您传递受许可作品时,对于任何因行使本许可证针对受许可作品所赋予之权利而实施之技术措施规避行为,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您放弃禁止该等规避行为之法律权力。
同时,您声明无意以该作品之运行或修改行为作为手段,对抗您本人或第三方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之合法权利。
4. 传递未经修改之副本
您得以任何媒介传递您所收到之本程序源代码之逐字副本,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每一副本上以醒目且适当之方式刊载适当之版权声明;
保留所有表明本许可证适用之声明,以及依据第七条合法加入之任何非许可性附加条款;
保留所有关于无任何保证之声明;
向所有接收者同时提供一份本许可证之副本。
对于每一份所传递之副本,您得自由决定是否收取费用,亦得提供有偿之技术支持或保证服务。
5. 传递修改后之源代码版本
您得以源代码形式传递基于本程序之作品,或为产生该作品所作之修改,但须遵守第四条之规定,并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a)
该作品必须以醒目方式声明其曾被修改,并注明相关修改日期。
b)
该作品必须以醒目方式声明其依据本许可证发布,并注明依据第七条加入之任何附加条款。
本项规定对第四条中「保留全部声明」之要求构成相应修改。
c)
您必须将整个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依据本许可证向任何取得其副本之人授权。
因此,本许可证及任何适用之第七条附加条款,将适用于整个作品及其中全部组成部分,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封装。
本许可证并未许可您以其他方式对整个作品进行授权;惟若您另行取得其他授权,该等授权本身不会因此失效。
d)
若作品包含交互式用户界面,则每一界面均须显示适当法律声明。
但是,若原程序本身所包含之交互式界面并未显示适当法律声明,则您所制作之作品无须强制其显示该等声明。
若一受许可作品与其他彼此独立且性质上并非该受许可作品扩展之作品进行编排,且其组合并未达到形成较大程序之程度,而仅被放置于存储介质或分发介质中,则该整体称为「汇编」。
惟只有在该汇编及其产生之版权未被用以限制其中各独立部分本身所赋予之访问权或法律权利时,始属本条所称之汇编。
将受许可作品加入汇编,不会使本许可证自动适用于汇编中其他独立部分。
6. 传递非源代码形式
您得以目标代码形式传递受许可作品,但除应符合第四条及第五条之规定外,还须以本许可证规定之方式之一,向接收者同时提供可被机器读取之对应源代码:
a)
将目标代码置于实体产品内,或者将其制作于实体分发媒介上,并同时提供固定于耐久性实体媒介之对应源代码,而该媒介应为软件交换中通常使用之媒介。
b)
将目标代码置于实体产品内,或者将其制作于实体分发媒介上,并同时附带书面承诺。
该承诺应:
有效期至少三年;
并在您仍继续向该产品型号提供零部件或客户支持期间持续有效;
向任何持有该目标代码之人承诺提供对应源代码。
该等对应源代码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供:
以耐久性实体媒介提供,其收费不得超过您实际进行此项传递所产生之合理成本;或者
在网络服务器上提供免费访问。
c)
传递单独之目标代码副本时,可随附提供上述书面承诺之副本。
但此种方式仅得偶尔且非商业性地采用,并仅在您依照第六条 b 项从他人处取得该目标代码并同时取得上述书面承诺时适用。
d)
通过指定地点提供目标代码之访问,无论该访问免费或收费,并以同等方式通过相同地点,以不增加额外费用之方式提供对应源代码。
您无须强制接收者在复制目标代码时同时复制对应源代码。
若目标代码通过网络服务器提供,对应源代码可存放于另一服务器,该服务器得由您或第三方运营,但其必须提供等同之复制设施,并且您必须在目标代码所在地之旁,以清晰方式说明对应源代码之所在。
无论对应源代码由何人之服务器托管,您仍负有确保其持续可得之义务,且该持续时间应足以满足本条规定。
e)
通过点对点传输方式传递目标代码,但您必须告知其他对等节点,目标代码及对应源代码均在何处依第六条 d 项向公众免费提供。
若目标代码中存在某一可分离部分,而其源代码因属于系统库而被排除于对应源代码之外,则该部分无须包含在被传递之对应源代码中。
「用户产品」系指:
通常供个人、家庭或家居使用之有形个人财产;或者
为安装于住宅而设计或销售之任何物品。
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属于消费品时,如存在疑义,应倾向于认定其属于本定义范围。
对于某一特定用户所接收之产品,「通常使用」应根据该类产品之典型或共同用途认定,而不考虑该特定用户之身份,也不考虑该用户实际上使用、预期使用或被期待使用该产品之方式。
产品即使具有实质性商业、工业或非消费用途,仍可属于消费品;但如非消费用途构成其唯一重要使用方式,则不在此限。
「安装信息」,就用户产品而言,系指从对应源代码之修改版本安装并运行该产品之修改版本所必需之方法、程序、授权密钥或其他信息。
该等信息必须足以确保目标代码在经过修改之后,其持续运行不会仅因该修改行为本身而被阻止或受到干扰。
若您依据本条传递目标代码作品,而该作品:
被包含在用户产品内;
与用户产品一并提供;
或特别为用户产品设计或提供;
且该传递发生于一项交易中,该交易使接收者永久或于固定期限内取得并持续占有及使用用户产品之权利,则依据本条所提供之对应源代码必须同时附带安装信息。
但若您或任何第三方均无能力在用户产品上安装经过修改之目标代码,例如该作品已被安装于只读存储器中,则不适用该项要求。
提供安装信息之义务并不意味着您必须继续向接收者提供服务、保证或更新,也不意味着您必须继续支持由接收者自行修改或安装之作品,或者其中所安装之用户产品。
当修改本身对网络之运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违反网络通信之规则及协议时,网络访问得被拒绝。
依本条提供之对应源代码与安装信息,必须采用公开记录之格式,且该格式必须具有公开可获得之源代码实现,并不得要求使用特殊密码或密钥进行解包、阅读或复制。
7. 附加条款
「附加许可」系指补充本许可证条款、并对本许可证一项或多项条件作出例外规定之条款。
凡适用于整个程序之附加许可,只要符合适用法律,即应视同被纳入本许可证。
凡仅适用于本程序某一部分之附加许可,则该部分得依该附加许可单独使用;但整个程序仍受本许可证约束,而不因该附加许可而失去其整体效力。
当您传递受许可作品之副本时,您得自行选择从该副本或其任何部分中删除附加许可。
附加许可亦可规定,在您修改作品时,其自身必须被删除。
您得对您加入受许可作品之材料添加附加许可,但前提是您对于该材料拥有相应版权授权,或能够合法授予此类许可。
对于您加入受许可作品之材料,在获得该材料版权持有人授权之情况下,您得另行增加以下条款:
a)
以不同方式声明不提供保证,或依据不同标准限制责任;
b)
要求保留特定且合理之法律声明或作者署名,并要求在包含该材料之作品所显示之适当法律声明中继续予以保留;
c)
禁止虚假陈述该材料之来源,或要求修改版本以合理方式明确标示其区别于原始版本;
d)
限制将许可人或作者之姓名用于宣传目的;
e)
拒绝授予商标法下对于特定商业名称、商标或服务标志之权利;
f)
要求任何传递该材料或其修改版本之人员,对因合同约定之责任而直接施加于该材料许可人及作者之任何责任承担赔偿义务。
除此之外之所有非许可性附加条款,均视为第十条意义上的「进一步限制」。
如您所收到之本程序或其中任何部分包含声明,表明其受本许可证约束,并同时包含某项进一步限制,则您得删除该进一步限制。
如某许可证文件包含进一步限制,但该文件同时允许依本许可证进行再授权或传递,则您得将该许可证所涵盖之材料加入受许可作品,前提是该进一步限制不会在再授权或传递之后继续有效。
如您依本条为受许可作品加入任何条款,则必须在相关源代码文件中:
写明适用于该文件之附加条款;或者
提供可查阅该附加条款之位置。
附加条款,无论属于许可性或非许可性,均得采用独立书面许可证之形式,或者以例外条款之形式陈述。
上述要求适用于两种形式。
8. 终止
除本许可证明确许可之外,您不得传播或修改受许可作品。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之尝试均属无效,并将自动终止您依据本许可证取得之权利,包括第十一条第三段所授予之任何专利许可。
然而,如您停止一切违反本许可证之行为,则来自特定版权持有人之许可证将按以下方式恢复:
a)
首先暂时恢复,除非该版权持有人明确并最终终止您之许可证;
b)
如该版权持有人在您停止违规之后六十日内未通过合理方式通知您该违规行为,则永久恢复。
此外,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您从特定版权持有人处取得之许可证亦将永久恢复:
该版权持有人通过合理方式通知您存在违规;
这是您第一次收到该版权持有人针对任何作品发出之许可证违规通知;
您在收到该通知后三十日内纠正违规行为。
您依据本条终止其权利,并不导致已经依据本许可证从您处获得副本或权利之其他人员所持有之许可证终止。
如您的权利已经终止且未得到永久恢复,则您将不再具备依据第十条取得相同材料之新许可证之资格。
9. 持有副本无需接受许可证
任何人均无需接受本许可证,即可取得或运行本程序之副本。
同样,仅由于使用点对点传输接收副本而附带发生之受许可作品传播,无需接受本许可证。
然而,除本许可证外,不存在任何其他依据可以授予您传播或修改受许可作品之权利。
因此,如您未接受本许可证却实施修改或传播行为,即构成版权侵权。
故而,您一旦修改或传播受许可作品,即表示您接受本许可证所规定之相应许可条件。
10. 对下游接收者之自动授权
每当您传递受许可作品时,接收者即自动获得来自原始许可人之许可,以运行、修改及传播该作品,但须遵守本许可证。
您无须负责强制第三方遵守本许可证。
所谓「实体交易」,系指转移某一组织之控制权,或者转移其大部分资产,或对一组织进行拆分,或将多个组织进行合并之交易。
如因实体交易而发生受许可作品之传播,则该交易中取得作品副本之各方,将自动取得其前手依据前述规定已经拥有或能够授予之相关许可证;
此外,如前手持有对应源代码,或者通过合理努力能够取得对应源代码,则后手亦获得向前手取得该对应源代码之权利。
您不得对本许可证赋予或确认之权利附加任何进一步限制。
例如,您不得就行使本许可证所赋予之权利收取许可证费用、版税或其他费用;
亦不得提起任何诉讼,包括交叉请求或反诉,主张因制作、使用、销售、销售要约或进口本程序或其任何部分而侵犯某项专利。
11. 专利
「贡献者」系指授权依据本许可证使用本程序,或授权使用基于本程序之作品之版权持有人。
该版权持有人所授权之作品称为其「贡献者版本」。
「贡献者之必要专利权利要求」系指贡献者所拥有或控制之全部专利权利要求,无论该等专利系已经取得或以后取得,且如果按照本许可证允许之某种方式制作、使用或销售其贡献者版本,则该等行为将构成对该专利权利要求之侵犯。
但如某项专利权利要求仅因对贡献者版本进行进一步修改才会受到侵犯,则不属于本定义之范围。
在此,「控制」包括按照与本许可证相一致之要求授予专利再许可之权利。
每一贡献者均授予您一项:
非排他;
全球范围;
免版税;
之专利许可,使您得针对其贡献者版本进行制作、使用、销售、销售要约、进口,以及运行、修改与传播。
在下列三段中,「专利许可」系指任何明示之协议或承诺,无论其名称为何,包括明确许可使用某项专利之协议,或者承诺不起诉专利侵权。
「向某一当事人授予专利许可」,系指作出不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该当事人之协议或承诺。
如您在明知情况下依赖某项专利许可而传递受许可作品,且该作品之对应源代码无法通过公众可访问之网络服务器或其他易于取得之方式,在本许可证许可条件下免费供任何人复制,则您必须:
使对应源代码以此种方式可获得;或者
放弃您自己从该专利许可中取得之利益;或者
以符合本许可证要求之方式,将该专利许可扩展至下游接收者。
「明知依赖」,系指您实际知悉:若无该专利许可,则您在某一国家传递作品,或接收者在某一国家使用作品,将侵犯您有理由相信有效之某项或多项可识别专利。
如因同一交易或安排,您:
传递受许可作品,或者促使他人传递受许可作品;并且
向其中部分接收者授予专利许可,使其可以使用、传播、修改或传递该受许可作品之特定副本;
则您所授予之该专利许可应自动扩展至该作品之所有接收者,以及基于该作品之任何作品。
若专利许可未涵盖、禁止行使,或者以不得行使本许可证明确授予之一项或多项权利作为条件,则该专利许可属于「歧视性专利许可」。
如您与某第三方存在安排,而该第三方从事软件分发业务,您依据该安排须根据您传递作品之数量或规模向其付款,并且该第三方向本应从您处取得作品之人员授予歧视性专利许可,则您不得传递受许可作品。
但如果:
您在 2007 年 3 月 28 日之前已经订立该安排;或者
该专利许可在 2007 年 3 月 28 日之前已经授予;
则不受此限制。
本许可证中之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排除或限制适用之专利法下可能存在之默示许可或其他抗辩。
12. 不得放弃他人之自由
如任何条件被施加于您,无论其来源为法院命令、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而该条件与本许可证之规定相冲突,则该条件并不能免除您遵守本许可证之义务。
若您无法在同时满足本许可证及其他适用义务之情况下合法传递受许可作品,则您不得传递该作品。
例如,若您同意某项条款,该条款要求您就今后继续传递作品向接收者收取版税,则要同时满足双方要求之唯一方式即为完全不进行传递。
13. 远程网络互动;与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共同使用
尽管本许可证存在其他任何规定,如您修改本程序,且您的修改版本支持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远程互动,则该修改版本必须以醒目方式向所有与其进行远程互动之用户提供获得该修改版本对应源代码之机会。
具体而言,您必须通过标准或惯常之软件复制方式,免费允许用户从网络服务器取得对应源代码。
该对应源代码还必须包括依据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第三版所涵盖之任何作品之对应源代码,只要该作品按照下述段落被结合至本程序中。
尽管本许可证存在其他任何规定,您得将任何受本许可证约束之作品与依据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第三版授权之作品进行链接或组合,并将由此形成之整体作品予以传递。
在此情况下:
本许可证继续适用于其中原本受其约束之部分;
与之组合之作品则继续受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第三版之约束。
14. 本许可证之修订版本
自由软件基金会得不时发布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之修订版及/或新版本。
该等新版本在精神上应与当前版本保持一致,但得在细节上有所区别,以解决新的问题或应对新的情况。
每一版本均以独立之版本号予以标示。
如某程序明确规定其适用某一编号版本之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或任何更高版本」,则您得选择:
遵循该指定版本;
或遵循自由软件基金会后来发布之任何更高版本。
如某程序未指定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之版本号,则您得选择自由软件基金会曾经发布之任一版本。
如某程序规定由某代理人决定未来可以采用之许可证版本,则该代理人一旦公开声明接受某一版本,即永久授权您选择该版本。
许可证之后续版本得授予更多或不同之许可,但不得因为您选择遵循该后续版本,而对任何作者或版权持有人额外施加义务。
15. 无保证声明
在适用法律允许之最大范围内,本程序不提供任何保证。
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版权持有人及/或其他任何向您提供本程序之当事人,均按「现状」(AS IS)方式提供本程序,不作任何种类之明示或默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
适销性之默示保证;
特定用途适用性之默示保证。
本程序之质量与性能所涉及之全部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如本程序经证明存在缺陷,则全部必要之维护、修复或更正费用,均由您自行承担。
16. 责任限制
除非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或者相关当事人已经以书面方式另行约定,否则任何版权持有人或依据本许可证合法修改及/或传递本程序之其他当事人,均不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程序而产生之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该等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一般损害;
特殊损害;
偶发损害;
后果性损害;
数据损失;
数据失真;
您或第三方所遭受之损失;
本程序无法与其他程序共同运行所产生之损失。
即使该版权持有人或其他当事人已经被告知可能发生该等损害,亦不影响上述责任限制。
17. 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之解释
如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所规定之免责及责任限制,依其原文无法依据当地法律产生完全之法律效力,则有关法院应适用最接近于实现本程序民事责任绝对豁免目的之当地法律。
但如某份本程序副本系针对费用而提供,并同时附带保证或责任承担,则不适用前述规定。
条款与条件结束
如何将上述条款适用于您的新程序
如您开发一项新程序,并希望使其对公众具有尽可能广泛之使用价值,则建议将该程序制作成为自由软件,并依据本许可证赋予任何人重新分发及修改之权利。
为此,请在程序中附上以下声明。
为最有效地声明不提供保证,最稳妥之方式乃将声明置于每一源代码文件之开头。
每一文件至少应包含:
版权声明;
指向完整许可证文本之位置。
可采用如下格式:
<程序名称及其功能简述之一行说明>
版权所有 © <年份> <作者姓名>
本程序为自由软件:您得依据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发布、重新分发及/或修改本程序;
所依据者为自由软件基金会发布之许可证第三版,或由您自行选择之任何更高版本。
本程序系基于希望其具有实际用途而发布,
但不提供任何保证;在适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
亦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之适销性保证,
或特定用途适用性保证。
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
您应已随本程序一并收到一份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副本。
如您未曾收到,请访问:
<https://www.gnu.org/licenses/>
此外,您还应提供能够通过电子邮件及普通邮政与您取得联系之方式。
如您的软件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与用户进行远程交互,则您亦应确保用户具有取得该软件源代码之方法。
例如,若您的程序为网页应用程序,则可于其用户界面中设置「源代码」链接,并使其指向包含完整源代码之存档。
当然,提供源代码之方式并不限于此;针对不同类型之程序,适宜之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要求请参见第十三条。
如您为受雇程序员,则您还应视情况取得您之雇主之「版权免责声明」;
如您为学生,则亦应在适当情况下取得学校之相应声明,以确认相关版权归属及许可授权不存在冲突。
关于 GNU AGPL 之适用方式以及如何遵循 GNU AGPL,更多信息请参阅:
https://www.gnu.org/lic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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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GNU AGPL」「AGPL」等名称,以及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所发布之正式许可证文本,其正式法律效力应以英文原文为准。上述内容系中文翻译,不构成对 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官方文本之修改或替代。
本翻译仅用于阅读、理解、说明及项目文档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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